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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范文精选

工程管理

工程管理范文第1篇

工程管理本科专业是教育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设置的一个新专业。该专业整合了原专业目录中的建筑管理工程、国际工程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等专业,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较大的专业覆盖范围,目前全国有200多所高校开设工程管理本科专业。根据《全国高等学校土建类专业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及主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工程管理专业》(以下简称:《专业基本要求》)的指导意见,本专业应设置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四个平台课程组,采用基础课程+平台课程+专业方向课程的结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设置工程项目管理、房地产经营与管理、投资与造价管理、国际工程管理四个方向。国内开设本专业的高校根据自身教学资源及专业培养目标的不同,课程体系各有偏重,有的细分了专业方向,还有并未做专业方向的细分。

二、工程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课程体系的定位缺乏核心特色

工程管理专业的核心特色在于培养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宽广的知识面,掌握先进的管理技术、具备组织协调能力和国际交流能力的学生,为相关工程领域提供专业化服务。但是通过对学生就业情况的回访和网络资料的收集,我们发现在施工现场管理相关的工作中工程管理专业的学生与土木工程专业的学生相比并不具备优势,同时在工程相关领域具体经营管理工作中,工程管理专业的学生与工商管理及相关专业的学生相比优势也不明显。从课程体系定位的角度来分析,很多院校的工程管理专业与相近专业相比并无明显的差异性,这样就使工程管理专业在就业及职业发展方面处于尴尬地位。因此,有必要在满足《专业基本要求》对课程体系构建具体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各自院校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对课程体系进行细化和特色定位。

2.课程体系的内容松散,结构生硬

工程管理专业是一个技术、经济与管理相结合,跨学科性的专业。其理论基础不仅要具有良好的全面性,还应保证很强的系统性、连贯性。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由于大部分高校工程管理专业的理论教学需两个或多个院系共同承担,在课程体系构建过程中容易造成各类课程自成系统,缺乏联系融合的情况,使原有四大平台课程简单合并,缺乏进一步的系统优化。加之各类课程的内容性质、知识特征、学习方法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使教学和学习环节增加了障碍和难度,最终对完成培养目标造成不良影响。

3.实践环节教学设置不合理

实践教学是工程管理专业教学中的一个关键内容,是理论教学与工作实践联系融合的必要环节。在就业压力不断加大和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动手实践能力要求日益提高的今天,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就更加突出。在课程体系中实践教学环节普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实践教学时间较短。由于理论课程设置缺乏优化,理论课程教学重复现象严重,从而压缩了实践环节的教学时间。同时,由于有些院校实践教学条件不完善,限制了实践教学课程的开设。2009年3月28日教育部作出新的规定,本科应届毕业生大学四年内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年,使工程管理专业实践环节教学时间较短的问题更加突出。二是实践教学的内容相对孤立,系统性不强。在课程体系构建过程中,实践教学环节主要是根据理论教学内容进行一对一设置,比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课程实训对应《工程经济学》、招标投标文件编制实训对应《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实训对应《装饰装修工程计量与计价》等。在这种情况下,实践课程与实践课程之间相对孤立,相互联系被削弱,整体性差,使整个实践教学环节处于一种事倍功半的状态。

三、工程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分析与改进建议

1.对理论课程进行梳理优化

(1)根据院校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对课程体系进行特色定位。工程管理专业课程体系是按照“技术是基础,管理是核心,经济是目的,法律是保证”的总体思路构建的。在此前提下,各个院校应该根据自己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和人才市场需求状况,通过合理调整各个平台课时的比例,对课程体系进行特色定位。工科院校特别是以建筑为特色的工科院校应以土木工程和管理学为主干学科,课程设置偏重于土木工程特别是建筑工程,即人才定位于土木工程管理;交通类院校可以偏重于道桥工程管理;水利水电特色院校可偏重于水利工程管理;而一些财经类院校的工程管理则偏重于房地产经营管理和基本建设管理等。对于全国及地方各重点院校,由于毕业生的就业竞争激烈,在课程体系构建中应加强基础课程特别是管理类基础课程的比重,为学生职业生涯提供厚实的拓展基础。对于地方性普通院校,应以服务地方经济为主要定位依据,对专业课程进行细分定位,逐步形成有市场竞争力的专业特色,如造价管理、房地产评估、国际工程管理等。

(2)对课程体系中的四个平台课程组进行梳理和优化。在四个平台课程组中应首先确立工程技术课程的基础地位。工程管理专业与其他管理类专业相比具有技术性强的特点,工程技术知识是工程管理人员了解管理对象,进而实施管理行为的基础,离开基本的工程技术知识,工程管理也就无从谈起。在经济、管理以及法律等三个平台课程的设置中,除需开设《经济学原理》、《管理学基础》以及《法律基础》等理论性课程外,大量的课程应是与工程管理紧密相关并带有专业技术性的交叉课程,如《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工程经济》、《运筹学》、《建筑法规》等,增加四个平台课程组的横向联系。从整体的角度对课程内容进行优化,提高教学资源的利用率。如《工程项目管理》、《建筑施工组织》及《工程进度管理》三门课程中均包含工程网络计划技术的内容应合并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讲授。《工程量清单计价》、《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及《工程定额原理》三门课程中均包含建筑面积计算的内容应合并在《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中讲授。

(3)根据建筑市场的发展趋势对方向性课程进行及时调整。工程管理工作是建设领域的一个先导性工作,对该领域的转型性和政策性的变革反应也最为敏感。因此,我们在专业方向课程的设置方面应紧随建筑市场的发展,做出适时性、前瞻性的调整。以投资与造价管理方向为例,该领域计价模式的变革对整个造价管理领域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建筑企业迫切的要求建立“企业定额管理体系”,这样就会对定额编制和管理人才有一个趋势性的需求。因此,在投资与造价管理方向课程的设置方面应增加《定额原理》、《定额生成软件操作实训》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拓展学生的就业面,增加学生对专业发展的适应能力。

工程管理范文第2篇

1完善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我国建筑管理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了许多问题不断发生,只有在施工实践中,不断改进与完善,才能进一步推动管理机制发展。只有充分结合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吸收国外先进做法、经验、理论,才能完善思路,改进管理方法,完备的工程管理思路和机制,能充分保证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建筑企业维护权益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证。建筑企业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管理的力度。

2强化建筑工程管理力度

建筑工程的管理虽然复杂,但只要不断改进措施,细化管理流程,才能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一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理制度,通过监理制度约束,合理处理工程施工中的问题,对过程质量控制,发现问题能够及时解决,提高工程质量。加大人员布控,强化业务培训,特别是监管人员一定不能脱离现场,要进场做好充分的调研和记录,掌握工程进度和质量,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二是要借助现代化的网络技术,打造应用管理平台,形成质量与信息化的网络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果的对施工过程质量变化和进度变化数据进行科学分析认定,保证工程项目后续施工进度和计划调整。三要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各项制度,通过专业人员对工程施工过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成本、人员配置与人工成本进行监管,综合性的提出整改整顿建议,用制度管理,用制度激励,从全局的角度促进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

3加强施工成本管理力度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施工成本是企业最大的支出,要通过严格控制,确保成本支出,保证企业效益最优化。一要正确选择施工单位。作为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采取分段外包,通过各个环节配合,完成整体工程。正确选择施工单位对工程进度和质量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建筑企业在选择施工单位时,要严格审查施工单位企业资质、管理水平、施工水平、队伍能力,核查对比招标文件,确认是否严密、准确,只有通过优中选优,才能有效降低建筑工程项目成本、降低管理难度,提高项目运行效率。二是要严格控制工程成本造价。建筑企业要加强建筑工程费用支付方面的控制和管理,根据合同与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建筑项目施工的实际工程量支付进度款,对使用情况做好监管,确保工程成本预算合理又最低。通过大量的市场调研,掌握原材料价格,选择合适的材料,保证造价降低。同时还要加大人员培训力度,通过业务学习与培训,提高管理、施工人员业务素质与技术能力。强化施工安全教育,加大现场管理力度,充分按标准进行施工作业,不能随意更改施工工序,做好有效衔接,形成科学的项目均衡交叉,减轻建筑施工劳动强度,保证建筑工程项目如期完成。三是要加强施工现场签证管理。依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开展工程变更与洽商工作,并将工程进度、工程验收和组织设计等详细记录,为以后的工程结算提供有力依据。

4更新建筑工程管理手段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建筑工程管理要跟上时代节奏,符合时代要求。在建筑工程的管理中,要创新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管理质量,加大构建全员参与的管理方法,激发全体员工积极性与能动性,实现精细化企业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时间长、人员结构复杂、施工设备种类繁多的特征,在施工管理中要做好防治结合,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5提升工程施工人员素质,创新工程管理理念

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增加培训的次数与频率,努力使企业员工遵守工程施工的规范标准。通过不断完善企业员工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丰富企业员工职业技能。加大对员工操作技能考核力度,确保施工规范。企业还要创新工程管理理念,用多样化的宣传,提升企业员工质量管理意识,在工作中不断加强员工对企业管理理念的认同感。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理念与管理技术,加强同行间交流沟通,相互学习融合,创新建筑管理理念与模式。

二结束语

工程管理范文第3篇

1.1园林绿化行业发展的需要

我国园林工程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但在工程实际开展的过程中还有相当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缺乏科学的项目管理,很多时候都只是套用普通建设工程管理的一些规定,尚缺乏有针对性的技术标准,保障园林工程项目的质量规范体系也没有建立起来,而且为了实现利益,一些企业甚至会作出相互压价、操纵市场等违背市场规则的举动,从而使整个市场失序,这不仅不利于保障工程质量,还会给整个园林绿化行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1.2园林企业发展的需要

园林建设企业要想追求长远发展,就必须摒弃只追求眼前利益的发展模式,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园林建设市场的竞争也日益激励,园林企业要实现自身发展就必须加强工程管理,只有通过对工程项目实施科学有效地管理,才能确保最终工程的进度、质量不受影响,进而实现企业自身发展的目标。

2当前园林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缺乏统一的质量管理体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我国园林的数量逐年递增,但工程项目的管理体制尚未统一,部分规章制度仅仅只是套用普通工程项目管理的一般规定,缺乏针对性和地区适用性。此外,建设单位对工程管理缺乏前瞻性,导致园林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造成园林工程的美感降低。

2.2管理人员综合素质较低

当前我国园林工程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及综合知识都较为缺乏,难以理解园林工程项目的建设意图,造成其管理水平较低,管理措施也缺乏针对性,不仅阻碍了正常管理工作的开展,甚至还可能影响最终园林景观效果的呈现。

2.3设计图重视程度不够

设计是一切工程建设项目的基础,很难想象一个缺乏合理设计的园林工程项目可以给人们以美的享受。然而现实却有相当多的园林工程项目存在着照搬已有设计方案的现象,缺乏地域特色;还有些施工单位不能完全领会图纸的设计意图,施工随意性较大,不仅严重拖慢了施工进度,提高了工程造价,还对园林景观的最终呈现效果造成了不利影响,使预期的设计效果无法实现。

2.4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存在纰漏

现阶段,我国园林工程在施工组织设计还存在一些纰漏,造成施工进度阻滞不前,工期延长,整个施工过程的各个阶段未能进行有效衔接,从而给最终的工程质量埋下隐患。

2.5园林工程档案管理存在疏忽

园林工程建设档案对园林建设格局、植物栽植地点等工程建设情况有着详细的记录,承担着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责。然而实际上我国很多园林项目都不重视档案管理,其主要表现为对于实际工作中的许多细节内容没有进行详细记录,尤其是在项目开展之初,因为思想上不够重视,很容易出现档案记错、记漏的问题,使档案在园林工程建设发展中的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3加强园林工程管理的措施

3.1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完善

各个地区在贯彻执行建设部的《城市绿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的基础上,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应当地园林工程质量管理的规范,例如《北京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

3.2提升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首先要注意吸收高水平的技术管理人员,以合理的待遇减少管理人员的流动性,同时应加强对现有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其次,要根据每个人的特长合理分配岗位,体现每一位人员的价值。最后,加强管理人员团队意识培训,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能够提高工程项目管理的效率,也能够使各个岗位上产生的“合力”最大化,从而提高工作质量,避免因有些部门工作效率低而影响工程进度,从而保障工程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3.3加强园林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和技术交底

园林工程建设现场是否存在返工问题或返工情况的发生次数都会受到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的影响。整个工程项目内的各相关专业的工程师,在拿到设计图纸后,应搞好图纸审核工作,找出设计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解决。

3.4加强施工程序的管理

如果施工工序管理混乱,就必然会导致返工情况的发生,例如建筑铺设或绿化地被种植完工后,又进行开挖埋设管道等。同时为保证顺利达到工程质量目标,需对每一道工序都加强质量验收,要求每道工序的质量都必须符合规范标准。

3.5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档案的管理

工程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路;测绘工程管理

1公路测绘工程实例概况

某一级公路设计路线长度8km左右,待测量区域地形相对复杂,路径村庄、林地、山地等,除了部分山地的通视条件比较差,其他区域对测绘工程的影响并不大。据现有资料显示,测绘区域范围内,设置了4个D级的GPS和10个Ⅱ级导线控制点,这些控制点由当地国土局权威提供,点位保存情况良好,能够作为本次测绘工程平面控制的起点数据。另外,测绘区域范围内,设置了Ⅱ等水准点、2个Ⅲ等水准点。据现场勘测,测绘区域地理位置相对特殊,交通条件不佳,现有测绘数据精度不高,要求通过进一步测绘管理工作,提高工程的质量。本次测绘工程的管理工作,过程复杂,工作量大,为确保测绘工作按质按量完成,将主要测绘任务概括为5个方面:一是四等GPS网控制测绘;二是四等水准测绘;三是约5平方公里的地形图测绘;四是公路中桩放样;五是纵横断面测绘。期间一方面通过收集原有资料、查阅规范,另一方面选择仪器设备和检测指标,然后进场、踏勘、选点、埋石、交通、通讯,以及依次拟定技术设计书和布设平面控制、高程控制,根据已知的控制数据检查和控制平差精度评定测绘合格与否,进而采集图根控制、地形要素,最后通过检查、校核、审查,进行技术总结和成果整理。

2案例工程测绘管理工作方法分析

2.1组织测绘

为保证测绘工程顺利进行,在人员和仪器设备方面要求到位,且有明晰的工期进度。本次测绘总共安排了4名工程师、6名技术人员、6名测绘工人、2名后勤人员,分别进行外业作业、内业管理和质检管理。测绘工程的仪器设备主要有:2台GPS接收机、1台2级全站仪、4台5-7级全站仪、1台电子水准仪、1台宽幅喷墨彩色绘图仪、6台联想电脑、12部对讲机和2辆交通用车。工程工序分为9道,预计30天完成,其中第1天完成进场准备工作;第2天-第6天完成控制测量工作;第5天-第24天完成地形测量工作;第7天-24天完成中桩放样和断面测量工作;第3天-第26天完成数据处理工作;第3天-第27天完成质量检查工作;第22天-第27天完成资料整理提交工作;第27天-第30天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2.2控制测绘

在布设的GPS控制网内,每4台GPS接收机置作为一个观测小组,负责观测4个点,利用校准后的测绘仪器设备,依次完成输入、操作和输出几个阶段。在测绘过程中,遵循标准规范采集碎部点的数据,确定同步环、异步环的精度和基线最弱边相对中误差、基线最弱点平面中误差,测绘路线长度约7.8km,高程闭合差约24mm。至于图根控制测绘点,测绘区域内总共设置了40个,每个点都在路面切割0.04㎡的四方格,以便打入特制钢钉,再利用全站仪测量碎部,进行草图的绘制。期间,有些点不能够直接测出距离,只能通过皮尺测量距离的方法完成测量。对于新增加的测站,需检查已经完成测绘的地物点,每个点检查的平面互差在5cm以内,而高程互差在10cm以内。总之,控制测绘对输入的精度要求,必须参照各项参数指标,包括坐标系、起算点等的限差,都不能够有悖于参数指标,譬如水准测绘,在输入起点高程和控制等级之后,展开GPS控制测绘工作,将闭合差、误差椭圆等输出,操作人员严格按照各项规程,完成观测数据的采集工作。除此之外,数据处理、绘图、施工放样、线路测绘、系统控制等,都要做好输入、操作和输出作业,按时填写相关的质量记录。笔者建议质量检查以抽检的方式进行,按照既定的质量体系程序,对各道工序的落实进行检查和记录,以及核实原始数据,由质量检查人员通过外业抽查,完成检测精度的统计工作。譬如碎部测绘,测绘地形地貌的基础上,利用计算机绘制图形,进而采集、计算和传输数据,减少重复测量的情况出现;线路测绘,是对沿线的道路、河流、管道等线性的勘测,以准确定位线路的空间位置;放样测绘是借助测绘的仪器,选择合适的放样技术,结合相关技术要求完成放样作业,直至数据符合规范。

2.3检查测绘生产数据

整个测绘工作,数据的精准与否,直接决定测绘工作的成效。在采集好外业数据之后,为尽量减少数据误差,要求进一步检查测绘生产数据,具体的流程是检查原始数据、控制数据、数据整理转化,整理后的数据,进行图形检查、属性检查、风格检查、拓扑检查,最后判断数据是否达到预期精度标准。关于数据的检查,图形检点检查图斑的面积,通过图层判断是否有缺边和悬点的情况;属性检查时根据字段、编号、结构等,检查是否有重复数据,以及是否存在被赋值的情况;风格检查,包括线宽、颜色和线型等,一旦检查出不能兼容的情况,要对应不同的编码要素,将转换不同的数据,并对应符号库完成风格转换;拓扑检查时转入数据模型,在拓扑关系丢失时,重新建立拓扑关系,即只要拓扑关系正确,就意味着数据模型的合格。在检查测绘生产数据的同时,进行记录和标识,测量过程的全部数据,均以表格的形式统一编号规定,既要保持记录的完整,还要做好相应的备份保护措施,对各种文件的记录成果进行统一标识。

2.4测绘验收

测绘验收分为内业检查和外业检查两个方面,内业检查是在开工之前,审查所有的工程技术设计,结合审查的意见结果,经工程师严格审批,其中包括RTK图根控制的内业检查、图根控制内业检查、地形图内业检查、测量技术报告审查,本工程总共有41个RTK图根控制点,在外业完成后,检查测量图件的精度情况,同时抽查图根点的平面和高程状况,以及测绘面积和范围是否达到设计标准要求,依次判断控制点的数量和密度是否不存在遗漏,以及地物在地形图中的选择是否恰当。至于外业检查,我们除了要检查控制点选择位置和埋石的情况,最好安排质检人员跟踪检查,以免存在个别点位纰误的地方,另外还需要检查控制点的精度状态,譬如本工程的边长检查。各个测站的反算边长和检查边长的较差,在限值范围内进行控制。经过全方位检查后,确定所有数据都在规范要求之内,可作为测绘的最终数据。

3结语

公路测绘工程管理工作,精度是测绘的难点和重点之一,在实际测绘工作中,由于受到测绘环境和测绘条件的限制,测绘精度一直以来是测绘工作的瓶颈问题所在。本文的研究,就是为解决该瓶颈问题为主要目的,通过对测绘准备工作,测绘过程控制,以及数据的严格审查等,完成测绘验收工作。文章通过研究,基本明确了案例公路测绘管理工作的要点,总结的相关技术经验,在其他测绘工程中具有一定的指导性意义,但仍然需要结合实际工程情况,予以进一步的补充完善。

【参考文献】

[1]郭亮亮.公路测绘中RTK技术应用与质量控制研究[J].科研,2017(11):217.

[2]潘永强.试论当代测绘新技术在测绘工程中的应用[J].工程技术(文摘版),2017(01):85.

[3]董天兵.现代测绘技术在公路勘测中的应用[J].交通世界,2016(23):34-35.

[4]田东林,鹿罡,梁岩.高速公路基础测绘控制测量中的重点问题探讨[J].北方交通,2006(6):72-75.

工程管理范文第5篇

一、转包、分包和违法肢解分包工程的含义及特点

1、转包、分包及违法肢解分包的含义

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不行使承包者的管理职能,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1992年建设部颁布的建施(1992)第189号《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倒手转包建设工程项目。前款所称倒手转包,是指将建设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费,不派项目管理班子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所谓的倒手转包也就是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的转包的不良现象。

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依法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总承包又称“交钥匙承包”,是指建设工程任务的总承包,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由该承包人负责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直至工程竣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或都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应当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发包人承担全部的责任。

非法肢解分包,笔者认为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的行为。

1997年11月1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8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1999年颁布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转包、分包及违法肢解分包的特点及区别

根据转包和违法肢解分包的含义,笔者认为转包和违法肢解分包具有如下的共同特点:

(1)转包人或违法肢解分包人都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的由承包人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施工、管理、技术指导、安全教育及培训等技术、经济、法律责任。

(2)转包或分包人将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原合同主要指发包人与转包或分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由此,因转包或违法肢解分包而产生了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

合法的分包与非法转包、违法肢解分包的区别主要有:

(1)前者是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下依法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而后者是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情况下订立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前者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订立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总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在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承包的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而后者是建设工程承包人,在通过投标、中标并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后,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将全部的建设工程均转包第三人或将其承包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肢解后,分别承包给几个承包人完成,这样在转承包人、分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一种潜在的事实合同关系。

(3)前者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二、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三、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四、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后者是承包人将已承包的工程全部倒手转给他人或者将全部工程肢解后转给若承包人,自已并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4)前者只是总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再分包给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然要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并向发包人负责,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分包的行为是允许的。后者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二、非法转包和违法肢解分包的危害性

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实践中,建设工程的转包或肢解后分包的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些建筑企业,利用自已具备相应资质的便利条件,进行投标、竞标,中标后与发包人订立承包合同完成后,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或者将工程肢解后分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承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肢解后分包他人,违背了发包人的意志,损害了发包人的利益。

(二)工程的非法转包或肢解后分包,事实上形成了“层层扒皮、雁过拔毛”恶劣现象,使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大削减,最终导致一些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更有甚者,一些工程经转包或肢解分包后落入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地下”包工队之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下,出现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使建设工程成为名副其实的“豆腐渣”工程,甚至造成重大的质量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

(三)承包人非法转包或肢解后分包,破坏了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这种行为有可能导致建设工程管理上的混乱,不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质是以与安全,容易导致工期延长,增加建设成本,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

三、相关的法律依据及司法解释

1996年4月22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总承包单位需将自已承包的某种工程分包的,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亦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但必须由总包单位统一进行管理,切实承担总包责任。对于垄断市场、肢解发包工程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1998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个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999年颁布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四、值得探讨的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相关联的问题

1、挂靠经营问题

由于建筑工程质量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休戚相关,因此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竞争相当激烈,于是借用资质的现象就“应运而生”了,这里的“借用资质”既包括没有资质的个人、单位向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又包括低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以求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挂靠”。

挂靠人一般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向挂靠人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被挂靠人完全不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所谓的管理费实际上是挂靠费。

由于挂靠所产生的危害性很多,特别是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挂靠人,更容易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下,出现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

关于联合共同承包的问题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保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法》也存在相似的规定。但是,“联合共同承包”在国内的建设工程实践中比较少见。因为这里的“联合共同承包”并不具备《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主体资格,《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型联营”;因为“法人型联营”是以“联营”后的新的法人出现的,它是以新的法人自身的资质条件承担工程的。根据现行《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关于联合共同承包人,并不符合《民法通则》所规定“法人型联营”,同样也不是“合伙型联营”。无论是《建筑法》或者是《招标投标法》关于“联合”的规定模糊不清,界定不明,造成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